蚌埠醫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以及《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等文件精神,為保證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人才培養和學士學位授予質量,按照“擇優授予”的原則,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授予條件
1、授予范圍為我校通過教育部學歷注冊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3、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經審核準予畢業。
4、外語水平、專業基礎及專業主干課程成績達到學士學位授予相關要求。
第二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在學習期間,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追究責任或受到所在單位行政處分者。
2、在學習期間,因校規校紀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且未解除者。
3、因考試舞弊受到紀律處分且未解除者。
4、其他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
第三章 學位審定與授予
第三條 申請學位者須在畢業證書頒發后規定時間內,向所屬學生管理部門提出學位申請。受理部門初審后,向學士學位辦公室提交符合條件者材料。
第四條 學士學位辦公室根據本規定對申請者的推薦材料、外語水平、專業基礎及專業主干課程成績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情況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定通過者,按照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學科分類授予相應專業學士學位,并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未通過者不再補授。
第六條 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七條 對未被授予學士學位持有異議者,在一個月內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訴材料報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復查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審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原則上每年評定一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實到會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方能開會研究學士學位授予問題。討論中如意見不統一,可采取表決方式獲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票數時視為通過。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學位辦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審定。
第十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并負責承辦學士學位授予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其他學士學位授予辦法若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