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王某經所在區A區工商局批準開辦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王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員李某來到王某的店里,要拿幾本書回去看,王某不讓。李某說:“有人舉報你的店里賣淫穢書籍,要對你罰款,你現在交罰款。”王某說:“我的店從來沒有賣過那種東西,不信你可以查。”李某說:“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罰款,我就封你的店。”王某無奈當即交了1000元罰款(注:李某的罰款行為,不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工商所名義作出的)。王某對此向有關機關申請復議,李某又與復議人員趙某串通捏造王某賣淫穢書籍事實,復議機關維持原來的罰款決定,又作出吊銷王某營業執照的決定。兩個月后,復議機關認為此案證據不足,經調查確認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隨即作出撤銷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和罰款決定,并對趙某與李某給予了行政處分。
【問題】
(1)王某對1000元的罰款不服,可以向哪個機關提出行政復議?
(2)假設王某突然死亡,可由誰來申請行政復議?
【參考答案】
(1)市工商局或A區人民政府。對王某進行1000元的罰款是李某作出的,李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員,工商所是A區工商局的派出機構,但在此行為上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因此,這一行為,是基于A區工商局的委托,即李某的罰款行為應視為受A區工商局的委托而為的。《行政復議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因此,對1000元罰款行為不服的復議機關應是市工商局或A區人民政府。
(2)王某的近親屬可提起復議申請。依《行政復議法》第10條第2款的規定,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提起復議申請。